工信部:我国新能源汽车已经进入全面市场拓展期******
中新网1月18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田玉龙在会上表示,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已经进入全面市场拓展期,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后续,我们主要从这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强政策供给。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央地协调联动,特别是推动落实车购税、车船税、牌照等有关支持政策。编制好汽车产业绿色发展路线图,修订发布“双积分”管理办法,适时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工作。
二是保障稳定运行。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新能源汽车后续的支持政策,推进换电模式应用和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特别是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城市试点,进一步强化质量品牌建设,稳定消费市场。
三是支持融合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新体系电池、车规级芯片,以及车用操作系统等新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发展,推进“车路云”一体化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和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融合创新发展。
四是优化发展环境。严格生产准入管理,加强对投资的指导,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统筹利用国内外资源开发和布局,保障好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加快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健全回收利用体系。继续大力推进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使用便利性,更好地为新能源汽车发展提供一个优良的设施和环境。(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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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